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
1、 项目介绍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要求:“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,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,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。控制效果评价的意义在于:确认放射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和采取的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与相关标准的要求,保证正常运行时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、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不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,降低发生潜在照射的可能性,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,为卫生行政部放射卫生护措施竣工验收提供技术依据。
2、服务范围
放射诊疗:数字减影血管造影(DSA)、X射线电子机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(CT)、数字化X射线摄影装置(DR)、计算机X射线摄影装置(CR)、乳腺机、牙科机、胃肠机、移动X射线机等。
3、出具报告时间
从资料收集完毕开始算起:
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,15工作日之内可出具报告。
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,30工作日之内可出具报告。
4、保密承诺
评价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卫生主管部门,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,也不作为宣传材料。